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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采购领域较大数额罚款的上海标准
  • 信息来源: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09-27 14:55:37

一、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需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因上述法律法规未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进行规定,目前在实践中大多数省市参照听证程序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本市目前听证程序的标准为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


根据市发改委统计,近3年有1484家供应商受到5万元以上的罚款,其中不乏涉及民生领域的重要企业。按照目前实践中的做法,这些企业都将被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有企业提出需求,希望完善信用修复路径和联合惩戒标准,给予其参加政府采购的机会。


二、创新服务举措


(一)厘清政府采购和听证程序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关系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从上述法条规定来看,听证程序是为了缩小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地位不平等,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具有“权利救济”的属性。因此立法者在制定启动“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时,应当在不影响行政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从低制定,以最大限度体现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和保护。


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限制性标准,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基本标准,为减少其参与政府采购的限制,立法者的初衷无疑是降低门槛。因此,政府采购领域“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应当从高制定。


(二)明确政府采购中“较大数额罚款”制定的标准


从法条本身进行解读,《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行政处罚包括三种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从这三种行政处罚造成的后果来说,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给企业造成的不仅是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企业破产等法律后果。而“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过低会使得该条出现拐点,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同时,根据市发改委的数据统计,在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的企业中,有58.21%在5-10万,23.28%在10-20万,6.49%在20-30万,这个数据说明,有近一半以上的受到过10万以上数额的罚款。作为供应商的准入门槛,标准不宜过高,因此现实而言,准入门槛至少应当10万以上的数额标准。


(三)区分不同行业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标准认定


抛开立法的初衷分析,单纯以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来认定,不同行业亦有所差别。根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67条第1项之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7条第1项的规定,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他法人、组织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此外,对于税务部门来说,不同的行为其违法程度并不统一为罚款金额,比如欠缴应纳税款的,即便没有达到一定罚款金额,也被认为是重大违法。因此,应充分尊重不同行业的特性,区分不同行业的标准认定。


综上所述,作为供应商准入标准应从高且区分不同行业进行标准认定。


三、主要成效或价值


(一)明确政府采购领域“较大数额罚款”的上海标准,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释义及大数据分析,并进行专家论证,若得出较为合理的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可以弥补政府采购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空白,做到有法可依。


(二)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通过标准的认定能切实降低供应商准入门槛,从而使得大量供应商能够参加政府采购,改善其经营环境,切实提升其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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