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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层面科委涉企政策咨询

服务简介: 闵行区区级层面科委涉企政策咨询与清单
联 系 人: 葛洵炜 联系手机: 13816611442
服务时间: 工作日早8:30至下午5:00 联系电话: 54436398
电子邮箱: gexunwei@shmh.gov.cn
价格:
免费
    已下架
闵行区企业服务官方旗舰店
信 誉:
网 址:
通讯地址: 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解放大厦1号楼5楼
机构介绍: 闵行区招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外宣传推介闵行招商形象,建立全区性的招商资源和招商项目信息库,统筹全区的招商政策,开展本区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和落地推进工作,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和准入机制,不断提高招商项目的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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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结合闵行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功能集聚区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加快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形成区域内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现就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众创空间载体建设
(一)鼓励各类主体建设众创空间载体。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改建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综合体等众创空间载体,经审核认定,对其实际发生的改建费用,按3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众创空间提供公共服务空间。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提供的公共服务空间按实际面积和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贴,公共服务空间(含创业苗圃、专业服务机构入驻空间等)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占众创空间总面积比例不超过20%,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
对登记备案的新型孵化器连续3年按实际面积和租赁价
―3―
格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
(三)吸引专业孵化机构兴办众创空间。对新建的创业苗圃、新型孵化器给予开办费补贴,其中: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给予补贴30万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给予补贴50万元。
二、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四)支持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对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按每个预孵化项目5000元、在孵企业1万元、加速企业1.5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费补贴。
服务在孵企业、加速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并落户本区,按获得股权投资的企业占全部在孵企业、加速企业的比例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相应奖励。年度获投企业达到企业总数5%,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企业总数10%,给予30万元奖励;达到企业总数15%,给予50万元奖励。
服务企业上市且上市企业落户本区,按每家50万元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按每家30万元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
(五)鼓励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向众创空间集聚。支持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训练营、法务咨询、技术成果转化
―4―
服务、风险投资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入驻众创空间,为创业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
(六)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公益活动。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营造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对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经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科技创业公益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发展
(七)优化政府创新创业服务机制。建立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服务机制,围绕创业者的实际需求深入众创空间开展现场服务,及时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捷的服务通道。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支持。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优先对本区中小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进行示范应用。
(八)做好创业孵化接力服务。根据创业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各街镇、园区聚焦优质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和配套服务。对孵化器、加速器培育的企业在本区高新区产业区块内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企业实际购房、租赁情况对购房总价的5%或三年期年度租金的1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创新创业融资服务
―5―
(九)发挥区创投基金引导效应。区创投基金规模扩大到20亿元,其中5亿元用于设立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形式,建立天使投资子基金,对初创企业开展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五年内可向其他天使投资股东原值转让。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参照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雏鹰”计划运营机制,对众创空间内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开展创业公益扶持。
(十)完善中小科技企业科技信贷融资服务。加大对本区科技企业市场化融资信贷的扶持力度,服务支持中小科技企业通过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获得市场化融资。
对成功获得“科贷通”、“微贷通”、“创投贷”等科技信贷服务且正常还贷的企业,按其担保额(保险额)的1%给予企业担保费(保险费)补贴;企业贷款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对超出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15%的补贴。
(十一)鼓励开展“投资”+“孵化”。鼓励具有投资功能的孵化器、加速器、新型孵化器等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供天使基金,对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根据投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三年期投资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孵化器提供的天使基金因股权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本金净损失,按实际到位投资本金的5%进行风险救助。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在本区建立产业孵化基金,开展产业孵化与投资,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
―6―
以阶段性参股形式给予相应支持。
五、附则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众创空间,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予以补贴。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品牌和领军人物(团队)的众创空间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十三)建立区、镇联动共担机制。加强区、镇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众创空间的各类政策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按照8:2比例共同承担。对本区重点培育和扶持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品牌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由区全额承担。
(十四)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由区科创中心领导小组组织对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如与原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12]19号)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十六)本意见由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
创新创业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载体
1、申请条件
(1)众创空间于2014年10月30日后备案;
(2)众创空间需市、区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且实际运营满一年;
(3)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扶持标准
(1)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改建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综合体等众创空间载体。经审核认定,对其实际发生的改建(主要包括改建、扩建、固定装修等)费用,按35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聚焦“紫竹创新创业走廊”,对聚焦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聚焦国内外创新创业知名品牌和领军人物(团队)的众创空间建设,给予优惠支持,实行一事一议。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孵化或加速用房改建的工程建设费用审价报告复印件;
(2)孵化或加速用房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
4
二、公共服务空间补贴
1、申请条件
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扶持标准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提供的公共服务空间按实际面积和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贴,公共服务空间(含创业苗圃、公共会议室、专业服务团队入驻空间、孵化团队自用办公用房等)占众创空间总面积比例不超过2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自有物业的补贴按孵化器对在孵企业的平均租金水平操作。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孵化器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结构平面图;
(2)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或在孵企业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
三、新型孵化器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
(1)新型孵化器于2014年10月30日后备案;
(2)实际年度入驻项目不少于30项,其中企业实际入驻数不少于10家;
(3)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扶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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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登记备案的新型孵化器连续三年按实际面积和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自有物业的补贴按新型孵化器对入驻项目或在孵企业的平均租金水平操作。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孵化器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结构平面图;
(2)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或入驻项目、在孵企业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创业苗圃和新型孵化器的开办费
1、申请条件
(1)“创业苗圃”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新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空间面积),配有必需的办公设施和设备;
(2)“创业苗圃”实际年度入驻项目不少于20项;新型孵化器实际年度入驻项目不少于30项,其中企业10家以上;
(3)创业苗圃及新型孵化器于2014年10月30日后经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
(4)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扶持标准
对新建的创业苗圃、新型孵化器给予开办费补贴,面积在1000㎡以下(含1000㎡)的一次性给予补贴30万元,超过1000㎡的一次性给予补贴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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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相关证明;
(2)证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公司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五、预孵化服务补贴
1、申请条件
(1)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苗圃对预孵化项目提供3-6个月的预孵化服务;
(3)预孵化项目成立的企业落户在孵化器内,且实际入驻6个月以上;
(4)年度预孵化项目不少于10项。
2、扶持标准
按每个实际入驻的预孵化项目5000元的标准补贴孵化器,考核优秀的创业苗圃每年预孵化项目服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考核优良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考核合格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创业苗圃”预孵化项目清单及相应的预孵化协议;
(2)证明预孵化项目成立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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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孵化服务补贴
1、申请条件
(1)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孵化器对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提供服务超过6个月以上;
(3)年度孵化企业不少于15家。
2、扶持标准
按每个实际入驻在孵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考核优秀的孵化器每年孵化服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考核优良的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考核合格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 孵化器在孵企业清单;
(2) 在孵企业孵化协议、租房协议;
(3) 证明在孵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七、加速服务补贴
1、申请条件
(1)用于加速企业入驻的空间达2万平方米以上(空间相对集中,物理边界清晰);
(2)实际入驻并符合加速企业标准的企业达15家以上;
(3)服务团队为加速企业提供加速服务超过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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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专业服务能力的团队5人以上,经区主管部门备案且区级考核合格以上。
2、扶持标准
按每家实际入驻加速企业1.5万元的标准,考核优秀的加速器载体每年加速企业服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考核优良的补贴最高不超过90万,考核合格的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实际入驻的加速企业清单及相应的加速服务协议复印件;
对加速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证明材料;
(3)证明加速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4)载体空间、服务机构和团队人员情况证明。
八、获风险投资服务奖励
1、申请条件
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扶持标准
服务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加速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并落户本区,按获得股权投资的企业占全部在孵企业、加速企业的比例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相应奖励。年度新增获投资企业达到企业总数5%,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企业总数10%,给予30万元奖励;达到企业总数15%,给予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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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获投资企业清单、孵化或加速协议复印件;
(2)证明获投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获投资企业工商验资报告、银行到款证明;
(4)证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公司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九、上市服务奖励
1、申请条件
(1)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2)企业实际入驻在孵化器、加速器内。
2、扶持标准
服务企业上市且上市企业落户本区,按每上市1家奖励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
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交易的,按每挂牌交易1家奖励30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证明入驻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证监会批准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文件复印件;
(2)孵化器或加速器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孵化或加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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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公司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十、鼓励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向众创空间集聚
1、支持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训练营、法务咨询、技术成果转化服务、风险投资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免费入驻众创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内,为创业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
2、专业服务机构面向实际入驻企业举办的开放式主题活动可作为众创空间的公共服务活动。
十一、科技创业公益活动补贴
1、申请条件
(1)由区政府认可的科技创业公益活动;
(2)本区企业参与率不低于30%。
2、扶持标准
(1)对被确定为区政府每年都举办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50%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2)对于市级有关部门与区政府联合举办的主题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50%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对于区政府授权举办的相关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50%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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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活动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科技创业公益活动发生费用的相关材料;
(3)活动项目经费支出的相关佐证材料。
十二、优化政府创新创业服务机制
1、建立联动服务机制,区科创小组成员单位等职能部门定期深入众创空间现场服务,根据创业者需求及时提供公共服务,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捷的服务通道。
2、区财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在财政预算编制及政府采购实施中对本区中小科技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3、区发改委、建管委、环保局、绿容局、水务局等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优先对本区中小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进行示范应用。
十三、做好创业孵化接力服务
(一)根据创业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各街镇、园区聚焦优质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和配套服务。
(二)街镇建立健全对众创空间的创新服务体系,对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的优质成长企业做好接力扶持,及时整合协调区域内载体资源,协调相关方面服务企业落地发展。
十四、优质科技企业购房、租房补贴
1、申请条件
(1)由区内孵化器培育的优质科技创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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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中的2项) 或加速器培育的毕业企业(加速器毕业企业条件详见附件三)。
①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或获得社会风险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
③被市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④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包括OTC)。
(2)实际入驻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在本区高新区产业区块内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
(4)经区科委审核备案。
2、扶持标准
按企业实际购房、租赁情况,对购房总价的5%或三年期年度租金的1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房产的购置(租赁)合同复印件;
(2)实际发生房屋购置(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
(3)科技创业企业孵化(加速)协议;
(4)证明科技创业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十五、成立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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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与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合作成立闵行分基金会。闵行区首期出资500万元,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给予1:1匹配,对闵行区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开展创业公益扶持。待闵行区和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首期出资使用后余额小于300万元时,闵行区可再出资500万元,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再给予1:1匹配。闵行区1000万元出资使用完后,由闵行区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再确定后续资金出资额。
1、申请条件
符合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资助对象的申请条件,且公司注册纳税在本区、成立时间不超过一年。
2、扶持标准
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雏鹰计划”相关操作规则,通过审核评审后资助10-30万元,资助期3年,申请人按36个月等额本金还款;也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提前偿还剩余贷款。
3、申报材料和流程
按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申报流程,可在http://www.stefg.org/default.aspx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六、支持中小科技企业通过融资担保获得信贷融资
1、申请条件
本区成立时间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市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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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6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担保和保险服务,并按时足额还清贷款。
2、扶持标准
(1)对获得融资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贷款的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同一企业一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非上海市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品种和服务类)。
(2)对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按每担保(保险)1家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和保险服务奖励。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
(1)证明市主管部门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证明被担保(保险)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被担保(保险)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报税报表;
(4)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还款凭证;
(5)担保机构担保(保险)合同及缴纳担保费(保险)发票;
(6)其他相关材料。
十七、市科技履约保证保险担保费(保险费)和贷款上浮利率补贴
1、申请条件
经区主管单位推荐获得科贷通、微贷通、创投贷等上海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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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补贴标准
(1)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业一年最高补贴10万元。
(2)对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区财政按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给予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的补贴。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区主管部门推荐函及市主管部门(转银行)批复件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及担保(保险)合同复印件,已缴纳担保(保险)费发票复印件,银行还款凭证复印件。
十八、鼓励开展“投资”+“孵化”
1、申请条件
孵化器、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参股投资实际入驻的科技企业。
2、扶持标准
孵化器配套孵化基金投资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根据实际投资额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三年期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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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投资实际入驻的加速企业,根据实际投资额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年期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孵化器、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孵化器、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参股投资入驻企业的相关合同、被投企业验资报告、银行到款证明等。
十九、对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净损失补贴
1、申请条件
孵化器、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投资项目。
2、补贴标准
对孵化器、加速器配套投资基金对实际入驻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本金净损失,按实际到位投资本金的5%进行风险救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
(1)证明投资机构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投资协议;
(3)投资资金到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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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企业工商注销证明或清算减值退出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十、附则
(一)申报对象
(1)除第十六条可适用于区外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外,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众创空间和实际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
(2)众创空间指创业苗圃、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综合体;众创空间需市、区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且实际运营满一年,如遇认定的类别名称变化,以市、区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为准。
(3)众创空间通过区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受理时间
区科创中心领导小组负责每年组织考核,区科委根据考核结果受理上一年度政策补贴申请。
(三)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 闵行区众创空间考核办法
附件2: 闵行区众创空间考核评估指标
附件3: 闵行区众创空间相关企业申报条件
附件4: 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活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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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闵行区众创空间考核办法
为加强和提升区内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引导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提升众创空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主要用于经市、区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众创空间的年度工作绩效评价。
一、考核原则
1、目标导向。以孵化培育符合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为目标,以营造孵化生态和加强能力建设为导向,形成健全的苗圃-孵化-加速创新孵化体系,营造本区良好创业氛围,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科学客观。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众创空间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3、公平公正。依据众创空间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区科创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估,并适时公布考核结果。
二、考核内容
1、一票否决指标。主要指众创空间考核材料的真实情况和重大诚信记录等。
2、服务能力。主要指众创空间开展常规活动情况、引入公共服务机构、配套基金投资情况及孵化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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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孵化绩效。主要指当年度新增孵化(加速)企业数、新增毕业企业数、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地方贡献情况和优质企业培育情况等。
4、加分项目。主要指众创空间特色管理、孵化培育优质企业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
1、区科创中心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全区科技创业工作。区科委负责推进本区内的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和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负责区内众创空间相关备案、考核和动态管理工作。
2、区科创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对上年度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估指南,组织众创空间上报考核材料,并组织对众创空间进行评估,适时发布考核评估结果。
3、各众创空间应按照考核的通知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区科创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实地抽查相关情况。
四、评价及应用
1、以评价内容中各一级指标的最高分设定为本项满分,其他分值取相对值,最终相加值为各众创空间最终的分值。
2、评估结果分为优秀(A)、优良(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3、评估结果作为众创空间动态管理、政策补贴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惩。年度考核合格的众创空间可申请享受闵行区众创空间政策的扶持。新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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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以上可参加上年度的年度考核。
4、抽查如发现众创空间考核资料弄虚作假,或近三年内存在偷税漏税、商业贿赂、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重大不诚信记录,将视为本次考核不合格。
5、当年区级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上一年度享受区级众创空间补贴资格,不推荐参加当年市级众创空间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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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闵行区众创空间考核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一票否决指标
1、孵化器(加速器)实际入驻在孵企业(加速企业)不超过15家,或者在孵企业(加速企业)的面积(含公共面积)未达实际备案面积的 60%以上
2、考核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偷税漏税、商业贿赂、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重大不诚信记录等
服务
能力
(50%)
3、成长档案数据记录完整性(创业导师、辅导员、联络员开展活动情况必须记录在册)
4、当年开展常规服务活动情况(包括开展人力资源、市场开拓、政策培训、知识产权等)
5、引入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情况(合作的专业服务机构协议及服务情况)
6、在孵企业获得区级以上项目支持数量
7、众创空间配套基金设立及年度投资园区内在孵企业、加速企业情况
8、在孵企业、加速企业获投融资情况(包括科技金融服务与股权投资)
孵化
绩效
(50%)
9、当年新增在孵企业/加速企业数量占实际入驻企业数比
10、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
11、当年新增获得知识产权的孵化项目/在孵企业/加速企业数量占比
12、每平方米中孵化企业/加速企业的当年销售收入及税收总额(按排名确定)
13、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产业集聚度
14、当年度众创空间中培育的优质企业数(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获得股权投资企业、在孵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30%及以上等)
加分
项目
15、众创空间特色管理
16、孵化、培育的优质企业
附件3:
闵行区众创空间相关企业申报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条件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关依据: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2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需由其本人担任。
9、在孵企业应为参加企业年报统计的科技企业。
二、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达到以下条件中两条(含)以上)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3、获得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加速器加速企业条件
1、本区孵化器已毕业企业,或连续2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或获得社会风险投资达500万元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
2、企业入驻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超过20%,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
3、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主导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所在区域的产业导向。
四、加速器毕业企业条件(达到以下条件中两条(含)以上)
1、连续2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2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获得社会风险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
2、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除新三板、OTC等);
3、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所在区域的产业导向。
3
附件4:
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活动申请表
申请机构:
活动名称
举办日期
项目联络人
申请经费
活动内容及安排(附方案)
区科委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区财政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区政府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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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
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
根据《上海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建设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部署,现就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研发机构发展。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支持各类主体在区内建立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研发机构给予资助,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最高500万元、市级研发机构资助最高300万元;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含内设研发机构),按市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区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为重点,支持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给予上级财政资助资金10%的资助,国家级科技计划每项资助最高200万元、市级科技计划每项资助最高100万元;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资助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
―3―
行。
(三)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鼓励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凡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100-150万元的资助。被评为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资助。
(四)实施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聚焦闵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实施具有战略意义和市场前景的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每个项目资助80-100万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面向市场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推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30万元;面向民生需求,推进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动实施民生科技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30万元。
(五)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聚焦重点产业技术领域,整合创新资源,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协同的产业创新联盟。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产业创新联盟,每年根据其运营和服务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实施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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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经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建站和运行情况给予20万元的资助(具体参照《闵行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政策意见》操作);鼓励进站院士专家与企业合作开展项目研发。
(六)鼓励拥有知识产权。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每项给予一次性400元、800元、5000元的资助。权利人为单位的,外观设计授权资助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权利人为个人的,专利授权资助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对获得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800元的资助。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资助。
鼓励申请国际专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进入相应专利审查阶段后给予2万元的资助,获得授权后再资助2万元;对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助;对申请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资助。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含地区或组织)的申请及授权。
二、承载科技成果转化
(七)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对经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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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新型初创期企业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由区属国资或产业园区以阶段参股、定制厂房等方式给予扶持。其中,阶段参股根据项目情况约定退出期限,期满后以成本价将股权转让给原始创业者;定制厂房根据项目情况约定免费使用或优惠价格租赁期限,期满后企业可以成本价回购或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
(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鼓励区内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技术转让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给予成果供给方3%、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财政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受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符合本区主导产业方向、在区内转化的技术转让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给予受让方企业5%、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十)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水平。支持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对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的企业、园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被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单位、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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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被评为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每年评审出一批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的资助。
三、构建科技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支持区内各类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区内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登记、评估的各类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的,根据其获得市科技创新券实际兑现金额的20%予以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支持功能型平台建设和服务。对创新功能型平台和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创新功能型平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为区内企业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根据其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经营地在区内的事业单位给予5%、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十三)完善中小科技企业科技信贷融资服务。加大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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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企业市场化融资信贷的扶持力度,服务支持中小科技企业通过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获得市场化融资。对成功获得“科贷通”、“微贷通”、“创投贷”等科技信贷服务且正常还贷的企业,按其担保额(保险额)的1%给予企业担保费(保险费)补贴;企业贷款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对超出部分给予贷款基准利率最高15%的补贴。(具体参照《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意见》操作)
(十四)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开展专利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本区实际的专利保险品种;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专利权人,按实际发生保费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且补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附则
(十五)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本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其中:企业应为参加企业年报统计的科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奖励。对聚焦本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重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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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本政策意见根据执行情况作适时、适当的调整。
(十六)建立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信用监督机制,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内有存在极严重的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及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不予政策的申报及扶持。
(十七)本意见规定的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十八)本意见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一、鼓励研发机构发展
(一)鼓励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实际经营地在本区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按上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资助,最高5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材料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4
(4)说明: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政策由区经委操作,受理时间为获得上级财政资助后的下个月,其他同上。
(二)鼓励建设市级研发机构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实际经营地在本区内);
(2)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市级重点实验室等。
2、扶持标准
按上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资助,最高3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4)说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政策由区经委操作,受理时间为获得上级财政资助后的下个月,其他同上。
(三)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详见市级相关政策,由区经委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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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培育区级研发机构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经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区级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一次性资助50万元。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要求申报。
二、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科技部立项的,按国家级财政资金给予10%的资助、最高200万元;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科委立项的,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0%的资助、最高100万元;
3、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资助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6
2、课题(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证书)复印件;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4月、7月、10月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3次;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
三、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扶持标准
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资助,资助金额为100-15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合同书复印件;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发文之日起下个月份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 每年1次;
7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扶持标准
资助50万元。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要求申报(详见附件2 )。
四、实施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3、项目单位应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在项目完成后可申请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支持民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应提供科技成果(或许可成果转化)的证明或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
(二)扶持标准
《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
(三)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申报。
五、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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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构建产业创新联盟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
(2)经区科委备案的产业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组织)。
2、扶持标准
经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联盟牵头单位年度使用资金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产业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4)要求申报。
(二)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3)项目单位应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在项目期内与合作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同申请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扶持标准
《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申报。
(三)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详见《闵行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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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一)资助国内知识产权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地在本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2)所申请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权利维持有效;
(3)被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或授予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且无权属、侵权等纠纷;
(4)申请人为该知识产权的第一权利人;
(5)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2、扶持标准
(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一次性资助400元、800元和5000元;
(2)对获得登记的每项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次性资助800元;对获得授权的每项植物新品种,一次性资助3000元;
(3)权利人为单位的,每年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0元;权利人为个人的,国内各类专利授权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
3、申请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亲笔签名:
(1)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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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主管部门颁发或授予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应当按照申请清单专利号分类排序整理;
(2)专利资助申请办理期限为1年,从授权公告日起算;
(3)资助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配合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并接受相关电话询问。
5、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6次(每2月1次);
(3)审核时限: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起60个工作日。
(二)资助国外及港澳台专利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地在本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2)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以中国作为受理局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被受理或获得授权,或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被受理并获得授权;
(3)获得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4)申请主体为专利申请受理时登记的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授权时登记的第一专利权人,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2、扶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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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家受理后,每项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后每项再资助2万元;
(2)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后,每项一次性资助2万元;
(3)获得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一次性资助5000元;
同一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视为1个国家的申请或授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亲笔签名:
(1)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授权证书的复印件;
(3)PCT申请以及进入国家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国外发明专利、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4)国外专利审查机构、港澳台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或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费用清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文件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件,对于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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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4、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应当按照申请清单专利号分类排序整理;
(2)受理期限为1年,申请阶段从申请国受理公告日起算,授权阶段从专利证书颁发日起算;
(3)资助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配合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并接受相关电话询问。
5、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6次(每2月1次);
(3)审核时限: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起60个工作日。
七、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
详见《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或经营地在本区的高校、科研院所;
2、科技成果在区内实施转化,为技术转让(项目)的转让方;
3、受让方为注册纳税在区内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技术转让,且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
2、每项按技术转让实际支付额给予3%、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3、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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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申请高校、科研院所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受让方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4、技术转让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2、审核次数: 每年2次 ;
3、审核时限:每年5月和11月两次集中办理审核,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科技成果在区内实施转化,为技术转让(项目)的受让方;
3、受让方与转让方无关联关系。
(二)扶持标准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技术转让,且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
2、每项按技术转让实际支付额给予5%、不超过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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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3、技术转让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2、审核次数: 每年2次;
3、审核时限:每年5月和11月两次集中办理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水平
(一)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1、资助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的企业、园区
(1)申请条件
①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园区);
②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的企业、园区。
(2)扶持标准
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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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①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
③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④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时间: 获得上级财政资助后的下个月集中受理;
②审核次数:每年1次;
③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
2、资助被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单位、园区
(1)申请条件
①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园区);
②被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单位、园区。
(2)扶持标准
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①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
③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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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时间: 获得上级财政资助后的下个月集中受理;
②审核次数:每年1次;
③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
3、资助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
(1)申请条件
①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②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
(2)扶持标准
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详见附件5)要求申报。
(二)资助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2)经区主管部门评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
2、扶持标准
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项目总额的50%。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详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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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6)要求申报。
十一、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经市级主管部门登记、评估的科技专业服务机构;
3、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的,且获得市科技中介服务创新券兑现。
4、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与获得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的企业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关系。
(二)扶持标准
按获得市科技中介服务创新券实际兑现金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服务机构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或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被服务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4、科技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的上海市科技中介服务创新券及付费凭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8月份集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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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支持功能型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经营地在本区的事业单位;
2、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
3、为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提供核心条件支撑,具备前沿探索、技术研发、创新创业服务等功能的创新功能型平台;
4、为区内企业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平台服务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为本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每年按实际服务额度给予1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平台服务机构为经营地在本区的事业单位,为本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每年按实际服务额度给予5%、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被服务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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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资质文件复印件;
4、服务金额的相关证明;
5、服务区内企业的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9月份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三、完善中小科技企业科技信贷融资服务
(一)支持中小科技企业通过融资担保获得信贷融资
详见《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二)市科技履约保证保险担保费(保险费)和贷款上浮利率补贴
详见《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十四、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一)鼓励开展专利保险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2)开展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保险。
2、扶持标准
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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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闵行区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详见附件7)要求申报。 (二)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开展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扶持标准
(1)对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在正常还本付息后,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2)政策资助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进行质押的专利必须进行专利保险,所有资助需在正常还本付息后进行。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详见附件8)要求申报。
十五、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本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其中:企业应为参加企业年报统计的科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奖励。对聚焦本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本细则根据实施情况作适时、适当调整。 (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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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对象在闵行科技网(http://www.mh.sh.cn)登录“闵行区科技政策审核流转系统”,在线填报并打印《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9),按本细则相关条款要求准备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附件需企事业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章);需网上评审的项目,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按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和系统提示申报。申报单位按相关细则和管理办法提交申报材料(均为复印件)时,需带齐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对。
2、区科委在区证照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书面申请材料。(区证照中心地址:莘东路505号3楼52、53号,联系电话:33887991,邮编:201199;南部分中心地址:沧源路1160号剑川路951号科技大楼一楼,联系电话:64359936,邮编:200240)
3、建立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的信用监督机制,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内有存在极严重的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不予科技计划的申报及立项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
附件2: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附件3: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4:闵行区产业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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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附件6:闵行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7:闵行区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8: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附件9: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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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闵行区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技术开发、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和国家、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机构是指申请单位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区科委和区经委是闵行区研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成立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科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具体负责闵行区研发机构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在闵行区的企事业所属的技术开发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要认定的研发机构是指本区初创的研发机构,已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不在本办法认定之列。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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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可以是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诚信单位或企业,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须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有代表国内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能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开发项目,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拥有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科技成果转化等,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申请单位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并有一批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3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申请单位应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申请单位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企业申请的,须为本市同行业的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或不低于300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或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四)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和现代化管理基础,具备持续创新的能力,并拥有发展思路清晰、市场开拓能力强、锐意改革、敢于创新、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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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开发的技术成果和产品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适应市场需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网上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由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经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盖章后送区科委服务窗口。
(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研发机构建设汇报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概况、研发机构筹建情况,研发机构研发项目、中长期技术创新计划、人员与经费投入以及申请单位技术创新体系等情况);
3、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及企业银行帐号;
4、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新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6、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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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7、近三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8、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他可以证明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9、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法人的信用查询报告,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0、企业当年的职工总数及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数量和学历或学位的证明材料,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用工合同及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11、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二)区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三)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
第八条 研发机构的认定受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四月至八月。
第九条 区科委对申报单位进行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区科委和区经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经区认定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在书面材料申报截止日期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决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研发机构,由“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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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颁发“闵行区研发机构”铜牌,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同一研发机构相继获得上一级研发机构称号,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第十一条 经查明有下述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1、在申请认定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科技成果造假情况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所需经费投入一般由区财政和申请单位共同筹集,并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区财政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认定后,区财政拨款不得用于研发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区财政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可预留购置款的5%-10%作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人员培训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和区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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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和《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工程由区科委和区经委联合评审,共同授牌。区科委负责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在本区工商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支持类型分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三类。
第五条 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工作目标是在“十三五”期间,培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50家,培育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100家左右。
第六条 申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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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四)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申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一)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四)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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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申请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一)工商注册、纳税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40%;
(三)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四)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
(五)制造类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60万元以上;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80万元以上;
(六)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规章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对市、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支持方式
(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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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予以1∶1资助;
(二)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60%,项目通过验收后,视验收情况拨付其余资金;
(三)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建设,如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四)同一企业相继获得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称号,区财政累计资助总额按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扶持标准资助;
(五)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周期按市相关规定要求,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工程的实施周期为2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方式
(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申报工作,按市科委相关要求执行。
(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系统”,网上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由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经纳税所在地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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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盖章后送区证照中心。
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请书;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4、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需上传原件);
5、财务及相关规范化管理制度;
6、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方式
(一)申报材料由区科委集中受理。
(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均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五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申报材料,经区科委初审并承诺资助比例或金额后推荐到市科委。
(二)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由不少于四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至少有一位是财务专家。评审工作先由专家网上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分,区科委根据平均得分确定初步入选企业名单。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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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大评审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并会同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对通过初步入选企业名单进行复审,确定通过复审企业名单,并报区科委行政办公会审核通过。
区科委将拟立项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根据评审、公示的结果,区科委与区经委共同审定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立项名单。
第十三条 区科委会同区经委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立项决定。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授牌
(一)凡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市科委和市经信委联名授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的铜牌。
(二)凡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科委和区经委联名授予“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的铜牌。
(三)凡被评为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科委和区经委联名授予“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称号的铜牌。
第十五条 跟踪与验收
(一)区科委协助市科委完成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跟踪统计工作,同时负责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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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科委协助市科委完成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验收工作,同时负责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验收工作,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验收时,项目单位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区科委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管理信息,综合作出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验收结论。
(一)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结题和不合格。考核指标完成70%以上的为合格;完成69-50%的为基本合格;完成50%以下的为结题或不合格。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可作为验收结题处理。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企业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二)验收合格,全额拨付资助资金余款;验收基本合格,拨付50%的资助资金余款;验收结题,停拨资助经费余额,且验收当年度不可申报各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不合格,停拨资助经费余额,且验收当年度及下年度不可申报各类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科委和区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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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科技改善民生,发挥政府科技计划和科技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委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审批、跟踪、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类别设置
第三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聚焦一批有战略意义和市场前景的产业技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重点支持项目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自主创新项目。
第四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项目,要求企业有足够承担该项目的资金证明、企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内、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内、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内,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不超过500万,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计划:大力支持促进技术创新要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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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的项目,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 民生科技计划:着力支持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节能环保等项目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惠及民生发挥示范应用。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本区注册2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项目须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九条 申请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且相关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证明必须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
第十一条 民生科技项目单位应提供科技成果或许可成果转化的证明、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区科委每年在闵行科技网上发布相关项目申报通知。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和民生科技计划每年均申报一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每年五月集中申报、受理;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和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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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于每年七月集中申报、受理;产学研合作计划于每年九月集中申报、受理。
第十三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网上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由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推荐单位网上审核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经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推荐单位盖章后送区证照中心。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原则上不超过两类,每类计划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项目承担期内不可申请同类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区科委相关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网上评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实行专家网上评审,每个项目由不少于三位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简要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会。网上评审结束后,区科委邀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召开综合评审会(大评委),对网上评审中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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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行政审核。区科委行政办公会审核项目评审情况后决定立项名单。
第十九条 区科委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立项决定。
第六章 资助方式
第二十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80-10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0万元;80-8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90万元;70-7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8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70-7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60-6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产学研合作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70-7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60-6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民生科技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70-7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60-6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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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通过验收后,视验收情况拨付其余经费。同一项目如相继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资助后区财政给予资助的,区财政累计资助总额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七章 项目跟踪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有效执行,区科委应适时组织专家对执行期内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向区科委提交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七条 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须提供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结题和不合格。项目考核指标完成80%以上的为合格;完成65%-80%的为基本合格;完成65%以下的为结题或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结题或不合格处理:
(一)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
(二)项目执行期超过2年的;
(三)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区科委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管理信息,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考核指标,出具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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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全额拨付资助经费余款。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考核指标,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拨付50%资助经费余款。
(三)验收结题: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各类科技计划。
(四)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当年及下年度不可申报各类科技计划。
第三十条 计划类别中: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执行期为2年;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民生科技计划执行期不超过2年,项目执行1年以后如各项指标已完成,项目单位可向区科委提出提前验收书面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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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闵行区产业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有关要求,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方案,加快推进产业创新联盟的组建和发展,整合产业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产业集聚,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产业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注册、登记在我区的相关单位(包括企业、民非组织等)牵头发起,联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专业服务机构等,以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成立目标为聚焦区内某一重点产业领域,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深入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科技专业服务机构等合作共赢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优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促进资源集聚及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联盟组建 第四条 联盟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专业服务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至少要有5家以上成员单位,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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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专业服务机构等方面的成员。企业成员不少于3家;高校、科研院所成员须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科技专业服务机构等单位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鼓励以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内有影响力的教授、专家团队为核心组建产业创新合作平台(企业、民非组织等)牵头组建联盟。 第五条 联盟有明确的产业创新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重点聚焦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核心领域。 第三章 联盟管理考核 第六条 联盟须每年在产业领域关键或核心环节开展技术开发(含二次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其中有1次以上有影响力的技术研讨交流活动,具体形式包括: (一)产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讨; (二)联合科技开发(攻关)与成果转化; (三)技术研讨、成果交流等活动; (四)其他符合联盟发展需要的活动。 第七条 区科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组织对联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 (一)联盟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和运作情况; (二)联盟创新团队组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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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盟开展产业创新研讨活动情况; (四)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各类技术开发活动及取得成果情况(包括研发项目经费投入、技术成果产出、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发表论文等); (五)联盟日常运营及开展相关活动等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八条 参加年度考核的联盟须向区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联盟年度工作总结; (二)联盟年度活动情况证明材料; (三)联盟年度日常运营及开展相关活动等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四)联盟取得成果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考核采用联合评审的形式,区科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现场答辩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其年度日常运营及开展相关活动等投入使用资金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区科委在书面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考核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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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
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沪知局[2012]133号)文精神,为提升闵行区相关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小幼学校等)。
申请单位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自身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
(三)具有较强专利保护意识,近三年无恶意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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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闵行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设置专利管理机构,拥有专利工作者或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1名以上。
(二)近三年(申报日起算前三整年,下同)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20件;有效专利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近三年,企业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积极开展专利宣传培训工作,员工的培训率应达到70%以上。
(五)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托管、专利数据库等专利特色工作。
(六)申请单位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闵行区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闵行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拥有专利工作者或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1名以上。
(二)近三来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50件;有效专利1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近三年,专利实施率不低于1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2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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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开展专利宣传培训工作,员工培训率应达到70%以上。
(五)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转化。
第六条 申请闵行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的中小幼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领导重视以知识产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支持并组织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二)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教育机构,拥有1名以上专利工作者。
(三)建有学生、教师发明创造的资助、奖励制度。
(四)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30件;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少于10件。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五)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教育课程;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宣传,开展发明创造、科技创新等活动,并积极参加区级及以上青少年创造发明类比赛。
(六)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的培养工作,对在校教职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培训率应达70%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闵行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自愿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通过“科技政策流转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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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等;
(三)专利申请、专利授权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管理
第九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行政办公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在书面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闵行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资助经费应用于发明创造的资助奖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托管、专利数据库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闵行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的中小幼学校,可以项目化形式向区教育局申请学校特色项目发展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考核期为1年。考核期满,应根据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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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等上级相关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荣誉或资格的单位不属于本办法申报范围。
第十七条 示范单位在申请认定和考核期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或已认定的资格,追回已下拨的资助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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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闵行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避免造成经济科技活动的重大损失,推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为满足企业项目立项、产品研发、市场监控、专利布局、风险预警、投资合作等开展的分析评议活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在本区,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需求且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稳定的销售市场,财务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
(二)企业是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属无纠纷;企业应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拥有累计专利授权量不少于5件,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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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与有资质的分析评议机构建立合作,该服务机构需具备符合分析评议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软硬件设施条件等要求,并提前报经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闵行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闵行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条 分析评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立项,目的在于帮助企业确定研发方向;
产品研发,目的在于帮助企业提高创新效率;
市场监控,目的在于帮助企业监控竞争对手及预测技术动态;
专利布局,目的在于帮助企业识别专利布局热点、空白点,确立专利布局策略;
风险预警,目的在于帮助企业规避侵权风险;
投资合作,目的在于帮助企业寻找最佳合作对象,制定合作谈判策略。
第六条 项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自愿申报。
第八条 申报企业通过“科技政策流转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一)《闵行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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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等。
(三)有助于说明情况的材料,如国外客户订单、有关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或意见、立项批文、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监管
第九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行政办公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必要时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可跟踪监管项目执行情况,对实施期内的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在书面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立项决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企业可以按照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验收通知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须提交《闵行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分析评议报告等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验收,在书面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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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扶持标准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用于资助企业针对申报的项目开展专利数据的采集和处理,专利预警分析、风险和壁垒评估、策略制定以及评议报告的撰写等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资助额度由专家组根据评审意见综合考虑确定,资助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立项后,区科委(知识产权局)预拨资助全额的70%,验收合格后拨付30%余款。
第十九条 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所涉及的专利需进行专利保险。区财政按照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详见《闵行区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认定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或已认定的示范项目,追回已下拨的资助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示范项目,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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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闵行区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专利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本区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购买专利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和推广专利保险品种。开展保险创新调研、宣传、培训和咨询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一)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地在本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专利的第一权利人。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专利权人将所拥有的专利进行投保并签订正式专利保险合同;
(二)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保险,付清保费后可申请资助。
第五条 申请及审核
常年受理,政策审核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起60个工作日内。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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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科技政策流转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各一份,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亲笔签名:
(一)《闵行区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
(二)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个人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专利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额为实际发生保费金额的50%,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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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可以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取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咨询,介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需的中介服务机构,向银行推荐拟融资企业等;受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备案,办理企业贷款后的利息补贴政策。同时,会同区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协调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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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在本区,拥有知识产权、有融资需求、且运行良好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第五条 拟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且最近1年的经营业绩为盈利状态;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稳定的销售市场,财务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
(二)企业是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属无纠纷;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持有人、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恪守信誉,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必要的情况下,企业业主自愿以个人保证做反担保。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条件为:
(一)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签订正式贷款合同;企业正常还本付息,且无违约逾期情况。
(二)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主要担保方式应为知识产权出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质押登记;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当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宣告和纠纷等情况;拟质押的知识产权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三)企业应及时向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备案,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资金。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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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备案,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一份,需加盖公章:
(一)《质押融资贷款申请书》;
(二)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业主信用资料;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及主要科目明细;
(五)销售订单、合同等资料;
(六)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行备案,纳入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储备库。
第九条 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当事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相应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在完成还款付息后,可向区科委(知识产权局)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可通过“科技政策流转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一)《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申请表》;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企业业主个人信用保证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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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放贷款的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已偿还本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等的复印件(所有材料需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
(四)相应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五)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及审核
常年受理,政策审核自收到书面申报材料起60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十四条 对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在正常还本付息后,区财政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资助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严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定期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和贷款收回等。
担保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知识产权实施情况和偿债能力。
企业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六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和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知识产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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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必要时应报送有关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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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受理编号: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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