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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服务简介: 奉贤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联 系 人: 刘老师 联系手机: 13795306066
服务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67184095
电子邮箱: 1379530606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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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奉贤区企业服务官方旗舰店
信 誉:
网 址: http://www.67156715.com
通讯地址: 奉贤区南亭公路1号308室
机构介绍: 上海市奉贤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原名奉贤区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成立于2005年,隶属于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是一个面向全区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包括:协助领导制定企业服务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对企业有关政策的推介与宣传;随时了解我区企业的需求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传递信息,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提供市场拓展、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对外交流、金融服务、就业推荐等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帮助企业牵线搭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和指导企业作好经济发展规划,现代企业管理、行业结构调整;协助企业与有关科室沟通,便利企业项目审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工作;做好企业资料的收集、整理、网络储存,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工作联络制度等。 2013年,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沪经信企[2013]299号)的精神,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奉贤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奉贤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始履行服务服务企业的重要任务和关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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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号)和《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131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区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镇财政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支持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提升经营能力。根据财政权责匹配原则,单30万以上的大额财政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按财力分配体制分别承担,具体拨付时镇级部分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待年末与镇级进行清算。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区依法登记注册且税收属地征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和单位。扶持对象享受专项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综合考虑社会效应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支持获得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扶持资金项目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有明确规定资金配比要求的,依规定比例配套执行;未明确配套资金配比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50%进行补贴。对国家和市政府列为重点推进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必要性、先进性适当予以补贴。

(二)支持服务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培育建设具有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平台及龙头企业,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认定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主50万、30万、2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业示范或重点认定的项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20万、1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三)支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发挥总部在产业带动、技术创新和人才集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予以执行;对新引进的国内总部企业,自注册或迁入本的下一年度起,经认定后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区内上市企业、百强企业、各类实现主辅分离的行业龙头等服务业重点企业进驻奉贤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和商务楼,设立企业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在其投入运营后,经认定一次性给予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发挥楼宇在服务业集聚上的重要载体作用。经区服务业领导小组验收合格,产业定位明确,三年内楼宇入驻率(楼宇已用面积占整个楼宇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属地注册率(楼宇在奉注册企业占入住企业数量的比例)达到85%以上、属地纳税率(楼宇在奉有税收产出企业占入住企业数量的比例)达到75%以上的商务楼宇,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当楼宇内商务企业年度税收规模超过5000万,且楼宇单位面积税收超过2000元每平方米时,对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每幢楼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入驻商务楼宇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每天0.6元的一年期租金补贴。

(四)支持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

引导主题式、体验式、个性化、综合型业态发展,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能级,推动城市功能升级,形成地方形象地标。对由国际国内500企业参与经营管理且运营一年内店铺开业率70%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培育支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对由政府主导的、为区内引入特大型品牌企业以弥补空白的单位,在引入和运营过程中为市场长远培育做出让利行为的,视其引入企业(含注册型企业)在运营期间对我区地方财政贡献度,在贡献额度内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租金损失补贴。

(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发展

在土地规划框架下,鼓励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工业企业向生产性服务业主动转型,经区服务业领导小组验收完成转型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鼓励生产企业提高土地容积率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地资源,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企业,视该服务业企业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对其增量部分一次性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六)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对新办的影视传媒、演艺娱乐、会展工艺、动漫游戏、体育竞技等文化创意龙头企业,按照注册资金、投资规模、经营面积、销售规模等情况,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在贡献额度内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对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品牌旅游品牌节庆活动经认定后,连续三年进行补贴。对属国家级的,给予第一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属市级的,给予第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区、镇(开发区)及有关企业举办的具有一定综合效应,且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商旅文体互动活动,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第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七)支持金融产业创新

对区内一般金融机构和新型地方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投资类基金管理公司、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服务类机构、改制上市及赴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按照本区金融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规定执行。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支持民生功能性建设

支持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教育培训、医疗保健、托底养老、服务本区户籍人口养老等生活型服务业项目的发展,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专业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数字出版、会展会务、设计咨询、网络信息等功能性专业服务业的开设和引进,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专业部门认定的示范或龙头服务业企业,可分别享受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支持商务部万村千乡农村市场流通工程、市政府实事项目早餐工程及专业特色街(含商圈)建设、清真供应等民生工程建设,每年给予必要的运行管理费用支持。

(九)推动服务业品牌创建

对引进的国际著名品牌高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专项资金扶持5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上海老字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的补贴;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服务类企业,一次性给予专项资金扶持30元;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服务类企业,一次性给予专项资金扶持2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发展规划,在通过评审后,对其发生的经费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发生合同经费50%,单个规划补贴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根据“奉贤区企业服务信息互动平台”发布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属公司盖章确认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部门初审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的材料提交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项目联合评审

    区服务业发展项目评审小组,每年定期召开服务业项目评审会议,对通过部门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联合评审。

(四)资金评审和报批

    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评审小组审定后,交区财政局进行核准,核准结果报区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批复后,1月内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相关企业或项目单位。

(六)资金监督

区现代服务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企业享受本文件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就高原则执行本细则,以补足差额为限,不得重复享受。

对本文件内所提及的扶持项目,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操作办法。

本文件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执行期限

本文件自201661日起执行。之前发布的区级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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