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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不动产登记 查看详情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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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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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证件办理 国土和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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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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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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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编码 |
11310000002425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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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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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和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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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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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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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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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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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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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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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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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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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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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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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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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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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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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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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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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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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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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版本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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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除外。 | ||
审批内容 | 下列不动产权利的取得、设立、转移、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5、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权; 6、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7、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8、森林、林木所有权; 9、抵押权; 10、地役权; 11、其他依法可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下列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权; 3、不动产的转让、抵押。 前款情形中,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可以单方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下列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文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同意商品房转让时注销相应部位抵押权的承诺书; 2、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出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或者交换、预租合同等; 3、房屋使用公约; 4、物业管理文件。 下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办理登记: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不动产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件;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决定; 3行政执法机构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文件以及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4、行政执法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文件以及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5、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用地的认定文件以及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
权限划分 |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登记中心”)具体办理下列范围不动产登记事务: 1、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特殊范围的不动产登记; 2、海域使用权登记; 3、查阅跨区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4、市不动产登记局指定办理的不动产登记。 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登记中心”)具体办理本区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