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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组织开展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
  • 信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6-04-09 13:38:3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6〕1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工作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推荐至我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复核工作


  (一)我部公告的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参与本次复核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按照《暂行办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将通过初审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报至我部。未通过初审的,需说明原因。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开展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如发现虚假填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


  (三)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及佐证材料、《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附件3)及佐证材料、《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 坤 010-68205324


  附件:1.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2.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

  3.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

  4.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

查阅附件1-4详情可点击左下角

https://sme.com.cn/szxw/details?id=fc3fb0893a844464a046fd0e397912e7&sessionid=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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