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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减资流程
1.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首先,公司在股东会上作出减资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具体减资数额、出资方式和日期等,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前置审批:如果减资的变更必须经过批准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需要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在减资过程中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记录减资前后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
4.债权人通知:公司应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市级以上报纸上进行公告公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上述步骤后,公司需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减资的内容进行登记备案。
6.税务处理:减资后,公司需要根据减资金额重新核定纳税义务,并向税务部门递交减资的相关材料,对减资后的纳税义务进行重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