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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企业复工指南》企业复工常见问题解答之政策(二)
  • 信息来源: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2020-02-14 09:48:49

      自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类企业为支持全国疫情防控战役取得最终胜利做出了巨大牺牲,可以预见的是复工后绝大多数企业将面对比以往更加严峻的形势和沉重的压力。


      2月7日,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3号文”),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主要包括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等六个方面。


      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对“市政府3号文”提出的28项措施进行逐一解读。本期将解读“(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敬请关注!


问题一:“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包括哪些企业?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说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包括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隔离面罩、隔离眼罩、负压救护车、呼吸机、心电监护仪、全自动红外测温仪、相关药品等物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能力应急征用通知》作为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依据。


问题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享受什么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题三: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以下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如某企业购买口罩并直接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如货运企业根据客户的要求紧急向疫情重点地区运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如某快捷酒店提供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问题四:“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如何解读?


答:根据《关于做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工作的通知》(沪药监械注〔2020〕32号)规定,“疫情期间,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事项,申请人免于缴纳注册费用”。其中,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品种是指在我国境内或上海市范围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此次疫情应急处理需要,并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具体品种详见《上海市疫情防控急需医用防护用品目录》,该目录实施动态更新。


问题五:“对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如何解读?


答:根据《关于印发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征用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财〔2020〕79号)规定,“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其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在享受国家及本市各类优惠政策后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可由企业按规定申请亏损补贴”。应急征用企业应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补贴申请,填写《应急征用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申请表》,提交应急征用凭证、经确认的应急征用物资时批次和数量,以及相关补贴证明材料,经第三方审计、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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