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详情

专业服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代理

服务简介: 为企业解决研发费用申报的疑点、难点;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代理服务,为企业归集研发费用,核实研发费用真实性。
联 系 人: 韩老师 联系手机: 17349775380
服务时间: 24小时 联系电话: 400-8555-951
电子邮箱: yunying@sh-zszx.com
价格:
面议
    已下架
上海汇禾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服务
信 誉:
网 址: http://www.zssy8.com/
通讯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明谷科技园3号楼203-208室
机构介绍: 中申咨询旗下有上海汇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汇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其中上海汇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为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业等行业提供完善的高新认定、双软评估、政府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和验收、加计扣除等全方位、一体化的综合服务,为企业在科技项目申报和认定中出现的各种财务体系不完善、税务核算不合规、制度不健全等疑难杂症提供全方位的财税规划服务和方案。截止2019年9月,已帮助 500多家企业成功的申报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率保持在97%以上,其中多家是上市公司,帮助了新域系统集成、尤安建筑设计、流利说、通用神华、均瑶、赛孚燃料检测、中基国威等多家企业累计节税上亿元,科技小巨人等项目成功立项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其它科技项目申报,各类知识产权累计申报上千件,得到了合作企业的一致认可和好评。同时与证券、银行、风投、园区等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更高层次的咨询服务。 2018年上海汇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选定为上海市技术市场协会理事单位,同时入驻了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平台,为众多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政策咨询服务,还被认定为“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质量服务诚信单位”、“重质量守信用单位”,拥有“3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3A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 2019年旗下成立上海汇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责知识产权业务,并在同年获得专利代理资质。 2020年获得代理记账资质。

服务推荐

往期产品 更多

  • 服务详情
  • 服务资质
  • 累计评论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服务云咨询热线: 021-64225003
一网通办咨询热线:
12345
机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