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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虹口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服务简介: 为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虹口区科普资助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普工作,推进区域科普能力建设,区科协制定了《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联 系 人: 区科委 联系手机:
服务时间: 2023.6.28印发 联系电话: 256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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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虹口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虹口区科普资助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普工作,推进区域科普能力建设,区科协制定了《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6月28日      

 

 

 

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

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虹口区科普资助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普工作,推进区域科普能力建设,保障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是指为推进本区科普工作和科普事业发展而获得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立项和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科普项目的类型包括:

(一)科普设施类。主要是指科普基地、科普场馆、科普驿站等活动阵地内的相关设施建设、提升改造和配套资助等。

(二)科普活动类。主要是指面向各类人群开展的综合性和专题性活动,包括科普宣传、科普展示、科普培训、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普交流与合作活动等。

(三)科普传播类。主要是指各类专业媒体科技传播渠道、新媒体及互联网科普平台的建设、更新和维护等。

(四)科普作品类。主要是指科普图书、展教具、影视、剧目等各类科普内容作品的设计、创作和普及推广。

(五)其他各类以项目形式资助开展的科普工作或按照市级有关规定、对市级科普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 区科协是科普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科普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接受区科协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报、立项与实施

第五条 区科协根据年度科普工作部署,确定当年度拟资助的优先领域、重点方向和资助额度等,拟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均可自愿申请科普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申请科普项目资助可以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独立申报,也可以是多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申请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基础和实施条件;具体条件由区科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区科协根据当年度预算,在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中明确项目资助额度。

第八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特色。对注册在虹口区的申报单位以及影响面广、综合效果好、契合虹口区科普特色和优势的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二)公开透明。科普项目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绩效考核公开透明,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注重绩效。注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切实发挥科普项目在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普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区科协视情况对所立项的科普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第九条 科普项目的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单位,根据区科协发布的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填写《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助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形式审查。区科协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请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等。

(三)专家评审。区科协邀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普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经费资助额度。

(四)立项资助。对拟立项资助的项目经向全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立项资助。

第十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区科协相关要求提交《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

对获得区科协财政资助的项目,按财政相关规定及程序拨付相关费用。其中,资助经费高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项目,在立项时拨付70%,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30%;资助经费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项目,在立项时一次性拨付全部经费。

第十一条 区科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科普项目的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日常检查或中期考核。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参加中期检查而未参加,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终止执行,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未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推进项目实施,不得自行调整或延期。

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或延期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原定完成日的3个月前向区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协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延期,且资助额度需重新审核,否则以原定的完成日为项目终止日。最多延期一次,且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因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承担科普项目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不可抗力,区科协采取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处理。

项目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区科协提出申请,区科协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拨经费。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形成的资产视情况予以追回。

第十四条 科普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应填报《上海市虹口区科普项目验收申请表》,将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等以书面形式形成总结,并报送区科协,同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

区科协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方式包括现场考察、会议集中汇报、材料审核等。根据评审意见,项目单位若暂缓通过验收的,允许其进行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若再未通过,区科协将终止项目,已拨付资金的结余资金及不符合项目预算的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普工作开展密切相关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上海有关法律法规及区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遵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劳务费、设备费、业务费、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志愿者)的费用。劳务费资助的总额控制在申请项目资助总额的30%以内;其中,科普活动类、科普作品类项目的劳务费支出参照市科技计划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课题)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资助经费总额的50%以内。

(二)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所需的科普展品、教具的购置、制造费用以及现有科普展品教具的使用费及租用费。

(三)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需要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必须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四)管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申请资助的管理费不得超过申请项目资助总额的8%。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的经费支出,数额较大时应作详细说明并单独列示。

项目经费不得列支土建工程费、旅游费、招待费以及其他各类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市、区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负责制。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确保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经费预算,确有必要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按《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承担单位按照规定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条 科普项目在申报、受理、评审、批准、验收等过程中,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清册,加强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承担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

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获得资助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对外发布、宣传、组织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明为区科协科普专项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或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协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的;

(二)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力,给项目经费造成损失或浪费的;

(五)没有合理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

若项目单位发生上述情况的,两年内不能申报科普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科普项目情况较好的单位,在后续申报科普项目时将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虹科协〔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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