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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 查看详情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事项分类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
实施主体编码
服务对象
审批对象
通办范围
行使层级
权力来源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到办事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状态
事项版本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申请与办理。
审批内容
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权限划分
《关于地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一般居住区和建筑物名称的审批,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沪规土资建〔2011〕562号),分别由市、区(县)两级地名管理部门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负责审批。
1.对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其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2.对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或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其地名由区(县)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3.对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其地名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对临港地区、自贸试验区、化学工业区、长兴岛开发区、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等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委托各管委会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其地名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5.市、区(县)两级地名管理部门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实行一级审批制度,即区(县)审批项目,由区(县)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