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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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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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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国土和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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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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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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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编码 |
11310000002425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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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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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由市地名办审批(含初审)的地名的审批对象主要有以下5大类:(1)市政交通设施、开发区、围垦地、各类自然地理实体类及海塘、堤坝的主管部门;(2)居住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办事指南另行制定);(3)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类、公共文体休闲场所及具有特定功能的产业区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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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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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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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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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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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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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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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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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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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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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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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审批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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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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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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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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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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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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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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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版本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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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除居住区、建筑物外各类地名的申请与办理。 | ||
审批内容 | 各类地理实体的名称。 | ||
权限划分 |
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 (1)以下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市规土局(市地名办)初审,市政府审批: 湖泊和市、区、县管河流名称,山丘、岛屿、礁名称,水道和沙洲、滩涂名称,农场名称,主干道以上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农场名称等; (2)以下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市规土局(市地名办)审批: 市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以及海塘、江堤名称新命名的审批(以下简称“各类地名的命名审批”); (3)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及其桥梁的命名和更名由区县规土局(区县地名办)初审,市规土局(市地名办)审批; (4)以下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区县规土局(区县地名办)初审,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乡管河流名称,围垦地名称以及区县级开发区名称等; (5)以下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区县规土局(区县地名办)审批: 区属或者县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集住地、集镇名称等; (6)因自然消失的地名的注销由市规土局(市地名办)审批,因区划调整或城市建设消失的地名的注销由区县规土局(区县地名办)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