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详情
一、创业见习的对象和期限
(一)凡有创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1.年龄在16-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或未登记就业的青年(以下简称“未就业青年”);
2.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含本市及外省市户籍,以下简称“毕业学年学生”);
3.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含本市及外省市户籍,以下简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二)符合见习对象的未就业青年、毕业学年学生、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原则上一年参加一次创业见习,且与就业见习不可同期进行。
(三)创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创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学员应按规定参加见习,每月见习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创业见习基地可凭《见习学员名册》、《见习综合保险名册》等材料,按月向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见习学员生活费、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见习带教费等见习补贴。
(二)创业见习学员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在见习期满后六个月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的,创业见习基地可凭帮扶成功创业的创业组织营业执照、跟踪帮扶报告等材料,申请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三)相关补贴的标准、申领办法及经费支出渠道等,按照沪人社规〔2017〕22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