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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 查看详情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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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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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国土和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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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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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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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编码 |
11310000002425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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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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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1、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2、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3、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4、在已有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用地范围内的改建、扩建工程; 6、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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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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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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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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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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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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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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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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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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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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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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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审批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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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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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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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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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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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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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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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版本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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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咨询、并联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 ||
审批内容 |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建设用地面积、拟建设用地性质、拟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及其它规划条件。 | ||
权限划分 |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1、下列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2)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中心城以内(除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外)按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沿岸及规划有建筑物所在的第一街坊,如沿岸及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则范围扩至公共绿地后的第一街坊。目前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两岸结构规划范围内沿两岸各200米范围控制。 淀山湖两岸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按照沪青平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500米范围控制。 (3)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红线范围5.28平方公里和规划控制范围1.4平方公里。 (4)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对外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市域交通系统建设工程;与总体规划相同层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的具体分工范围和管理要求,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项办法执行。 (5)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 包括国家级、市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国家级对外接待场所;重大地下工程和人防工程、部队营地和军事项目;安全保障设施;保密项目等。 (6)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2、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接受委托的市级管委会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