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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信息系统项目质量,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工作要求,成立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主要负责起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在原有系统集成认证工作基础上,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的行业规范及团体标准,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电子联合会为指导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该资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二、三、四级,根据公司的综合条件、财务状况、信誉、业绩、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人才实力等七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资质认定根据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评审机构评审,再由电子联合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二、益处
1. 有利于系统集成企业展示自身实力,有利于信息系统项目主建单位对项目承建单位的选择,降低前期沟通成本。
2.有利于提高系统集成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随着系统集成市场的逐渐规范,建设单位对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严格,国家政府部门对涉及政府投资或涉及安全的项目,也会规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这些系统集成项目包括:
-各类政务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信息安全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施单位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目前很多系统集成项目的招标中都会要求投标者要具备一定等级的资质证书,所以,系统集成企业获得《资质证书》,等于取得进入系统集成市场的钥匙,反过来也是对没有获得《资质证书》的竞争者形成了一道进入的门槛。
3.有利于系统集成企业按照等级标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技术和管理能力。
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所要求的是全方位的综合实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系统集成企业要取得《资质证书》,必须不断改善自身的综合实力,以达到评定条件的要求。同时,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要求企业的项目管理达到一定的水平,要求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企业通过培养项目经理可以提高自身项目管理的能力。
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作为电子联合协会授权的B级评审机构,可在上海市从事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评审,凡需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可前来咨询、办理申请手续。
集成资质评定条件(三、四级)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三、三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二)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技术实力
1.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七)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
2.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四级资质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具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8.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9.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11.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12.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
13.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14.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流程(三、四级)
(一)申请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B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二)评审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评审机构在出具同意意见的评审报告后,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提交至电子联合会资质办
(四)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
(五)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资质评审会及公示结果报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向通过审定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业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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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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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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