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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为副局级。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总体目标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组织实施。拟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评估工作。

(三)负责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工作。负责展会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保护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负责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商标、专利申请受理、费用收缴以及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职责。负责商标、专利的统计、分析和上报。负责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定、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

(六)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并管理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应对风险预警工作。

(七)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组织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和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相关事项。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资源聚集。

(八)指导商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组织拟订规范商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有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九)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划并协调实施。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1、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2、政策法规处

3、战略规划处

4、知识产权保护处

5、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

6、公共服务处

7、国际合作交流处

8、知识产权代办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6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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