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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集成电路企业首轮流片支持

服务简介: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予以首轮流片支持。
联 系 人: 周乃文 联系手机: 18721411645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 - 18:00 联系电话: 23117651
电子邮箱: zhounw@sheitc.gov.cn
价格:
免费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信 誉:
网 址: http://www.sheitc.sh.gov.cn
通讯地址: 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
机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增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面向全社会企业,主要职能包括:产业发展、经济运行、技术创新、信息化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主要工作体现在服务——即服务各种所有制企业、服务区县和服务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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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

专项支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相关要求,加快推动本市集成电路产业链协同发展,提升产业工艺技术能级,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工程产品”是指经过全掩膜板(Full Mask)流片,达到设计要求后,可以提供给集成电路系统整机厂商进行芯片性能测试及示范应用的芯片产品。

本办法中“首轮流片”是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与本市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利用其生产线实现线宽在45纳米及以下工程产品流片。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支持资金由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全额列支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区级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市、区两级财力结算后返还市级财政。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三条标准且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支持条件)

获得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产品首次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上完成流片;

(二)相关产品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三)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

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产品流片费用的30%,流片费具体包括: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申报要求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并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财务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并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项目成果、出具虚假流片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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