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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许可初审依申请歇停业/注销的申请与办理。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一)受理期限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区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对行政审批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区经委进行初审,区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依申请歇停业/注销的申请办理。
(一)接收方式
电子报件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http://www.sheitc.gov.cn/)提交;书面材料由各街镇(园区)、集团审核后报送至区经委,区经委审核后转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接收部门名称: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经委窗口。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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