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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高效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牵引作用,按照区《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 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办法》中设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中,专利质押融资所服务的对象,是指在本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取得合法、有效、有价值的授权专利,申请的担保资金将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广应用以及应对突发灾害事故所产生的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担保损失是指金融担保机构为上述服务对象提供专利质押融资担保后,被担保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按照相关协议,所发生的本金损失。
三、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是由区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该专项资金委托金融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监管。
四、金融担保机构单笔担保金额的上限为人民币350万元,具体额度以质押专利的实际评估价值为准,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担保费率1.5%,主要根据企业专利价值评估结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情况,保险担保费率可以视情况进行一定的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30%。
六、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基准利率执行,主要根据企业专利价值评估结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情况,贷款利率可以进行一定的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30%。
七、风险补偿资金按照“鼓励风险控制,承担有限损失”的原则予以实施。对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由金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以及风险补偿资金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金融担保机构承担比例60%,合作银行承担比例10%,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比例30%,但风险补偿资金以其账户实际结余为年度补偿上限,超出部分由金融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按照约定比例予以承担。
八、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金融担保机构对上一年度确认的担保损失,办理风险补偿结算手续。
九、金融担保机构在经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时,在未发生担保损失的情况下,应确保资金账户的保值增值,对于已经发生的担保损失,在办理完风险补偿结算手续后,如果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已经清零,金融担保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区财政、金融办和知识产权局进行相应的审核与评估后,对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再充实。
十、金融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化运营等方式,对发生担保损失的质押专利进行后续处置,通过合理有效的处置,将坏帐风险降到最低,对于处置所得,将按照上述相应的承担比例,进行相应的分配。
十一、金融担保机构将作为主追偿人,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合作银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应给予帮助配合,对于追偿所得,将按照上述相应的承担比例,进行相应的分配。
十二、本管理办法由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进行试点运行,试点期2年。试点工作结束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