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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三、工作要求
(一)纸质材料要求:申报企业待网上申报状态为“市待审”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见附件2)一份(可双面打印),并报送至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新区企业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推荐时间”请填写“2023年”;“注册所在区”请填写“浦东新区”。
(二)申报时间:常年开放。一家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三)对需更名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请与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
相关附件:1.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2.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含佐证材料清单)
3.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
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5.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详细内容请前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