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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规范〔2022〕16号)的规定,决定启动2023年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券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已入驻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临港新片区注册成立企业且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
以上企业所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是指2022年和2023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支持范围
在2023年5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临港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且完成的有实际款项支付的科技创新服务合同。服务范围:《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规范〔2022〕16号)规定的创新链服务、产业链服务和资金链服务。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港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和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2.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3.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科技创新服务;
4.同一服务内容或项目已获得临港新片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
5.临港科技创新券申领对象与服务提供机构存在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或者双方法人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等;
6.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政策申报服务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二)申领标准
1.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专精特新企业、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获得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的“三地合一”企业,每家每年可申领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其余符合条件的“三地合一”企业,每家每年可申领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符合条件的注册型企业(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实际经营地不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业),每家每年可申领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4.符合条件的团队,每家每年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5.融资辅导券支持对象年度申请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操作流程
符合规定的企业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临港新片区“一网通办”(网址:https://p.lingang.gov.cn/portal/#/),点击“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申领;团队需通过所属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登录系统进行创新券申领,申领时需在线填写申请表,并将创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合同或协议等有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上传,获取创新券额度。相关流程均为线上操作,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四、申领时间领用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