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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初审或备案的审批咨询,以及新办、延期的审批办理。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一)受理期限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
1.核准初审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2.备案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对行政审批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核准初审项目: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科技发展科(行政许可科)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初审申请进行审查,核准变更报科长进行审核,委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备案项目:申请人通过网上预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网上预审通过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科技发展科(行政许可科)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再将备案变更报科长审核决定,根据备案决定制作审批文书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初审或备案的新办、延续。
(一)接收方式
1、核准初审
现场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宝山区经委科技发展科(行政许可科)
接收地址: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淞滨路1号202室
2、备案
网上预审、现场接收。
网上受理平台:http://www.sheitc.gov.cn
现场接收部门名称:宝山区经委科技发展科(行政许可科)
接收地址: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淞滨路1号202室
(二)接收时间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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