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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一)工业节能
1.推动国家十大节能工程改造,对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的项目,实施后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区财政给予1:1配套支持;对被列入区节能技改的项目,实施后达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区财政按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补贴。
2.支持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实现产品能级提升。通过关、停、并、转达到节能减排成效的单位或项目。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完成关、停、并、转的企业和完成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生产线的企业,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给予每吨标准煤300元的补贴。对于通过关、停、并、转后实现年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量的企业或项目,扶持资金将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专题审议。
(二)加强管理节能
加强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支持年耗能5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或冶金、有色、化工、医药、纺织、轻工,“电镀、锻造、铸造、热处理”工艺等能耗较高、污染相对较重的行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支持节能服务公司或区节能专家组开展节能监管工作。
l.鼓励开展能源诊断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要求,对节能服务公司或区节能专家组为本区年耗能5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列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重点耗能设备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参照国家或上海市有关意见,对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最高给予补贴2.5万元,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招投标;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
2.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用能企业推行从源头削减、生产全过程控制、以污染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审核,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效果,并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3.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推广。开展节能技术培训,组织宣传活动,鼓励企业参加国家和市级有关节能产品、技术推介会和展览会;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典型单位、先进个人予以奖励等。
二、办理流程
1. 企业向各街镇(园区)申报,同意配套,盖章上报;
2.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盖章,项目单位向区经委申报审核,符合条件,报区支持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会审;
3. 联席会议会审,符合条件,报区政府审批;
4. 区政府同意,下达文件:①到区联席会议 ②区联席会议下达下拨资金文件到区经委 ,③区经委将相关拨款资料送达区财政局
5. 区财政局下拨资金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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